《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如何处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新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