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时间:2023-10-11 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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