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23日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由销货方代垫保险费3万元,以支票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万元,增值税税额0.22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及垫付款项尚未支付。同时,合同中规定了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甲公司与2018年6月1日付款,则甲公司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为()万元。

A.234 B.237 C.239.33 D.236.22

时间:2023-06-10 12: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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