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拔为干部的,能否办理离休?并说出依据的文件号?
根据《关于对建国初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湘组[2008]157号)规定:1949年10月1日至我省境内所在县(市、区)解放期间或至1950年()月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且未间断革命工作时间的退休干部从200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补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必须具备()条件,方可办理离休。
某干部,1949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能否办理离休?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待遇。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现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人民解放军发动的三大战役分别是()。
1945年8月15日到同年9月2日期间起义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可以享受抗日战争时期离休待遇。
请问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现提高享受哪一级医疗待遇?并说出依据的文件?
国家规定,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脱产()待遇的和()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不能享受离休待遇。
从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动的三大战役是()
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的战略决战是()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办理离休吗?并说出依据的文件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分别是: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
1948年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1949年1月至9月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脱产干部,能办理离休吗?并说出依据的文件号。
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退休前是工人的,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方可办理离休?
按规定,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9年底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中央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职务的()的老干部离休后,可享受司局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的战略决战有
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我军先后发起三大战役,以下不属于三大战役的是()。
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和在国民党统治区从事地下工作或参加民主党派的人员,以及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工作、享受政府薪金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离开工作岗位后享受的待遇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