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不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增发几个月的抚恤金?
根据民政部制定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可分为()。
现役军人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轻到重分为一级至十级。
现役军人伤残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以下不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的是:()
下列关于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因病致残军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王某在服现役期间因公致残,因残疾情况较为严重,已不适合继续服役。根据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作退休安置。
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残疾等级的作()安置。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可享受残疾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政策。
患精神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由国家供养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