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重组方案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业务规则(试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受损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符合规定的是()。 Ⅰ上市公司于9月10日公告季度报告,董事于8月5日买入股票 Ⅱ上市公司于9月18日公告业绩快报,于10月7日公告季度报告,监事于9月5日买入股票 Ⅲ上市公司于8月21日披露重大事件,高管于8月22日买入股票 Ⅳ上市公司于9月1日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10月31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董事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45日卖出股票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表述正确的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相应的职责。下列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下列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有()。 Ⅰ公司的控股股东 Ⅱ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 Ⅲ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 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Ⅴ公司的核心员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但不得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 )监管措施。 Ⅰ.责令改正Ⅱ.出具警示函 Ⅲ.将其违规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下列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下列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Ⅱ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Ⅲ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Ⅳ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Ⅰ.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Ⅱ.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Ⅲ.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按照《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①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购买证券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后通知董事会秘书,但在事前并不需要将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证券公司为了维护客户的知情权,应当向客户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以下()不是必要披露项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