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1990年10月18日,商标局同时收到两份申请书,一份是长星事业股份公司在第30类咖啡上申请注册的“绅仕”商标的申请书件,另一份是启东市长江土特产品加工厂在辣椒油上申请注册“申士”商标的申请书件,咖啡和辣椒油属类似商品。问:对本案例这情况应适用什么原则?()
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婴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有()
X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宝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2014年11月10日( )
1990年10月18日,商标局同时收到两份申请书,一份是长星事业股份公司在第30类咖啡上申请注册的“绅仕”商标的申请书件,另一份是启东市长江土特产品加工厂在辣椒油上申请注册“申士”商标的申请书件,咖啡和辣椒油属类似商品。问:若上述两企业申请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情况会如何?()
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婴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X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宝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2014年11月10日。( )
1990年10月18日,商标局同时收到两份申请书,一份是长星事业股份公司在第30类咖啡上申请注册的“绅仕”商标的申请书件,另一份是启东市长江土特产品加工厂在辣椒油上申请注册“申士”商标的申请书件,咖啡和辣椒油属类似商品。问:当事人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什么样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贵州A公司于1983年5月起使用“海龙”商标出口冰箱。北京B公司自1985年7月起生产销售“海龙”牌吊扇。两家公司均未对“海龙”商标予以注册。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两公司均欲申请注册“海龙”商标。1990年3月7日,A公司通过邮局寄发注册商标申请材料,B公司也于同一天将申请材料寄出。国家商标局分别于3月10日、3月8日收到A公司与B公司的申请材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