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秋,山西大学教职员工进行了第二次工资评定,按()等食物折筹。
自2002年7月1日ISM规则对第二批船种生效后,欧洲、亚太备忘录成员当局是否会进行集中检查会战?
1964年9月,人民空军第二批女飞行员()被空军授予“优秀女飞行员”荣誉称号。
2008年10月21日,中国公安部公布了第二批恐怖分子名单,共有()人被列入恐怖分子名单。
1907年6月10日,国人在哈尔滨办的第一张报纸()创刊。
1949年6月中旬,国立山西大学成立了校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克昌教授,副主任委员刘锡光教授,委员有()。
我国海军第二批护航编队的“深圳”号导弹驱逐舰于2009年8月8~11日在返航归国途中访问了印度()海军基地。
2010年6月,中国高校大学生校园原创音乐第001号作品――《()》正式发行,其中收录了南京理工大学学生原创的25首多元风格的歌曲。
20世纪50年代中叶党中央作出了发展原子能事业的伟大决策。为了解决寻找铀矿的技术人员问题,国家第二机械工业部于()年6月在山西太谷创立了太谷地质学校,这就是东华理工大学的前身。
2011年11月21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关于实施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签字生效。据了解,中国第二批具体承诺进一步开放了公路客运、职业培训、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等服务部门。与此同时,东盟各国的第二批具体承诺涵盖的部门也明显增加。这()
2004年8月30日至3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在原有8省(市)的基础上,将北京等()省(区、市)列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
1917年3月,中国政府站在协约国一边,正式宣布与德国断交。3月17日,德文医工学堂停办。从1907年至此10年间,共毕业学生()人。
1943年4月,重庆国国民党教育部部长陈立夫,为了把山西大学直接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将省立山西大学改为()
1951年6月2日,中央教育部指示私立铭贤学院,将()和工商管理系分别合并于山西大学工学院的机电工程系和财经学院的工商管理系。
2009年6月25日,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注册会计师张某等负责相关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有()。
2013年6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借鉴延安整风经验,概括起来就是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主题不变、镜头不换,贯彻十二字的总要求,其中不包括()。
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1907年进入兴盛时期,还开办()三个专门科。
1989年12月6日,经山西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为太原工业大学党委书记。
1902年4月30日,()开办了山西大学堂。
1933年1月27日,蒋介石委任军阀田颂尧为“川陕边区剿匪督办”。田颂尧得令后,指挥所属第二十九军38个团、近6万人的兵力,在刘湘、邓锡侯、杨森、刘存厚等军阀派出部分兵力的配合下,对川陕革命根据地发动了( )。
2009年6月25日,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注册会计师张某等负责相关工作。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有()。
2009年6月25日,债权人甲公司申请债务人乙公司破产,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注册会计师张某等负责相关工作。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张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有()。
()年2月,淮南师范学院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
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福州、总价款式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致使福建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