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建筑商A于1999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9月25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依据英美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时间:2024-02-01 11: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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