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重新约期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储蓄人员)之间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给予有关责任人元经济处罚()。
授信执行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久悬未取账户()、()和()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卡补卡、换卡、销卡的,对有关责任给予()的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自助设备的(),维护不及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在电子银行业务受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未按规定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客户申领银行卡,柜员未按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规定手续办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临时离职、轮休或工作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根据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未按规定对系统业务差错进行调整,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至记过()。
在办理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中,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来源不合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至降级处分。
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储蓄人员)之间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元
在预留印鉴管理中,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账户管理和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撤销账户导致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在账户管理中,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保证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导致资金被骗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未按规定()或(),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未按规定对信用卡()、()进行资信审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使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