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不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批准方可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征求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制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盲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承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确定的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辐射事故分为()等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和必要说明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以上(含)急性死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