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2018年发生以下应税行为:(1) 5月份与乙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其中货物运输合同注明运费30万元,保管费5万元,装卸费2万元;房屋租赁合同注明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开办快捷酒店,合同约定5月31交付使用,租期1年,年租金120万元。(2) 6月底自建的办公楼交付使用,其人账价值为1500万元(不包括中央空调80万元)。(3) 7月份与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人80

A.108000 B.144000 C.124000 D.168000

时间:2024-03-10 1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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