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停止营业()为临时停业,需银监机构批准并公告
合作金融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为临时停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1天以上、3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申请,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以内为临时停业。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或与其他营业性机构合署营业等方式,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自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选择在原址继续营业或临时停业,并在变更申请时一并提出。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5天以上3个月以下,应当在临时停业后6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临时停业时间、理由及停业期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