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付汇,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境内托管人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相关产品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其中,以外汇形式募集的,需开立()。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其中B类企业暂由()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信用证保证金支取时,应凭()出具的的付汇电文进行支付
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对于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无需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B类企业无需由金融机构核注额度,C类企业无需办理登记。企业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报告,B、C类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措施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
对于贸易项下B类企业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办理。
B类企业货物项下涉外收入资金进入待核查账户后超可收汇额度的凭外管局出具的()办理.
银行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贸易外汇支付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B类因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向外汇局申请了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金融机构核注其剩余可收汇额度后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划转手续,金融机构操作正确还是错误。
银行办理A类企业付汇,对于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金融机构在对B类企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时,对其超可收、付汇额度的收支业务,金融机构()
B类企业的预付货款退汇收入、错汇款退汇收入,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B类企业的预收货款退汇支出、错汇款退汇支出,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登记表》规定,确认是否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B类企业且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为C类企业办理贸易进出口付汇或开证手续,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企业在出口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应指货物从境外退回即产生进口报关额度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金融机构在办理C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金融机构按规定为B类企业办理信用证开证业务时,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从相应可收付汇额度中扣除
B类企业不得办理()以上的延期付汇,但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
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
对于货物贸易名录分类B类企业,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可收、付汇额度内逐笔扣减,超过额度的业务不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