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假冒授权品种的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按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下列()行为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收缴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于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违法所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有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此题为判断题。
违反《种子法》规定,有()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