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提交支票时,持票人开户机构应拒绝受理的情形不包括()。
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进行提示付款被拒后,票据状态变为()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自()。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取款时持票人必须在支票背后签章,才可支取。
支票持有人超过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付款义务。
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称为()。
用支票转账时,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时,其账应记()。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据权利的期间内(),持票人在作出书面说明(说明需加盖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兑行仍应当继续对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法》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前()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接入行内ECDS的农合机构作为付款人收到持票人在票据有效期限内要求支付票据款项的请求时,根据票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
一般而言票据的持票人在获得付款后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
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商业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称为()
邮储银行收到持票人委托收款的支票,发现付款人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据款项的,应():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不行使,票据权利消灭。
持票人在票据()状态下,可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①票据到期前 ②票据到期后 ③票据逾期后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不再承担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下列所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权利,指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和支票保持人等付款义务经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以及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其他有到期日不获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票的权利。下列权限不属于票据权利的是()
票据贴现是指()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在贴付一定利息后,将本票据权利转让给商业银行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