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并审核无误进行相关处理后,应在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
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将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寄送付款人开户行。
银行对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业务提交有关单证进行审查的最长期限为()
委托收款(收回)付款时,结算人员记帐并签章,将托收凭证()交联行人员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托收凭证()作往账汇总凭证的附件,系统自动记账。()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要求其到营业机构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业务受理通知书)、托收凭证()以及按照规定需要交付款人的债务证明等。付款人领取上述单证时,不需办理签收手续。
托收凭据为“国内信用证”的委托收款业务通过()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并审核无误进行相关处理后,应将托收凭证()专夹保管。
在票据托管协议生效期间,若客户提出变更托收回款账号的申请,需提前向我行提交《中国光大银行票据托管业务委托收款账号变更申请书》,明确变更生效日,且保证在变更生效日()内将签章完整的纸质申请送达我行。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收款人应当在托收凭证()签章。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时,经办员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注明托收编号。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并签章。
经办员受理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时,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
委托收款拒绝付款时,拒付理由书第()联同托收凭证第()联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柜员受理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应审查()。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中,付款交易执行完成后,只有在()情况下,系统同时改变发出行发出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的状态。
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并详细列明:旅行支票发行机构名称、旅行支票面额、张数、起止号码、总金额、托收行名称、托收业务编号及日期等。托收委托书应具备有权签字人签字。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的银行。
委托收款托收凭证第一联审核无误后加盖()章退还收款人。
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款项结算的托收凭据包括()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柜员接到收款人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应审核().
柜台人员将托收的汇票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签章为本行()和授权经办人名章,并留存汇票复印件(包括票面及相关背书)备查。
柜台人员调用“()销记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交易销记该笔委托收款,托收凭证第一、二联做传票附件。
委托收款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邮寄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