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5月1日,浙江省出台施行了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的政府规章《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根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依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在下列水域中,除()外,均为重要水域,应实行特别保护。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规定,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浙江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设施期限在()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占用者应按原有标准建设相应的替代工程。
依《航道法》规定,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不得在其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或(),必要时须经建设单位批准。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山塘工程巡查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二次。
近年来,针对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脱节、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现状及普遍突出的问题,浙江省各地积极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和谐自主建管体系试点建设。当前,浙江省主要推进3种自主管理模式:一是民间协会管理;二是();三是民营股份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4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近年来,针对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脱节、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现状及普遍突出的问题,浙江省各地积极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和谐自主建管体系试点建设。当前,我省主要推进3种自主管理模式:一是民间协会管理;二是();三是民营股份化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在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如地下矿山排水系统、机械通风设备设施等。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供电企业,达成协议后方可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