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对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天,包括电话、书面通知催告仍不交付电费的用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经供电单位催交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满()的用户,可采取停电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中指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计算超过()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企业对逾期未交纳电费的电力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天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付电费。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中指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计算超过()天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企业对逾期未交电费的电力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天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即为拖欠电费。对拖欠电费的客户,要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对逾期超过(),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电或限电。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其实际执行价格是()。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电费和()用电。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逾期不交的,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用电人的交费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的程序中止供电。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如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交付主义承担标的物灭失、损毁的危险。( )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初级工}对于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交付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30天,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的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某大型国有企业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合同约定:由于供电人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人应给予赔偿;由于用电人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1)供电人由于需要检修供电设施中途断电,但未按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给用电人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为什么?(2)由于暴雨使供电设施损坏,供电公司虽然及时修复,但仍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3)该企业没有按时缴纳电费,供电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或者(),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的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