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0日,购进-批低值易耗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甲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3)甲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时间:2023-10-01 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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