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为重新取得(),从事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且().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报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餐饮服务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相关许可。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三日内停止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门店应在三日内停止食品生产活动。()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