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A.100% B.200% C.300% D.400%

时间:2024-05-11 1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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