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反规定撤销或者合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B.违反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C.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D.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

时间:2024-03-31 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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