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0年5月,位于A市B县C村的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矿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甲、乙经营。因二人不交纳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B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于非法所得,故作出处理决定,责令甲、乙二人停止开采,并没收采出的矿石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二人的违法所得。75.若甲、乙二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A.县政府 B.县矿产局 C.市政府 D.市矿产局

时间:2023-01-13 15: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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