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浙江省某服装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其他四名代表,以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的5名职工方协商代表均为男性,但该服装企业的一线员工全是女性,女性占全企业员工的91%。所以,有员工认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构成不符合规定,应当重新选举。但企业与企业工会表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资格与产生程序全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问题:你认为该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时间:2023-02-20 05:57:12

相似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