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批准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市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调取稽查对象当年度的帐簿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并在1个月内完整归还。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以前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行使权力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对()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内退还。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在对纳税人的帐簿进行检查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经()(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涉税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退还。
税务机关行使下列()权力行为,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经县级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涉税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当年的账簿调回检查。这里“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退还。
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协助冻结的,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以前年度的账务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当年的账务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在30日内退还)。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税务机关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需要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的,应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