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B.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C.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D.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的

时间:2023-01-25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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