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成功办理助学贷款后,大学四年内由国家政府贴息,贷款贴息终止日期为正常学制毕业年份的()月()日(除学生升学可以展期外)。
地方院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负担。
经办银行在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的要求汇总所需资料,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
目前,( )是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入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政府对化肥进行宏观调控,建立了救灾化肥储备制度。储备资金由()安排,每年给予半年的贴息,由中央财政和使用救灾化肥的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
国家助学贷款仅指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
易地扶贫搬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的贷款贴息。
2004年8月,()中标成为11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独家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承担利息总额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部属院校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其贷款利息的()由中央财政贴息。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部门贴息()。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是一个鼓励性指标,不作为批复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硬性规定。
2004年8月,( )中标成为115所中央部署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独家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按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
对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人均不超过3.5万元的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分别由中央财政和承贷银行按()的比例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目前,( )是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发放的,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用于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中央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和地方贴息国家助学贷款。
2004年8月,()中标成为115所中央部署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独家经办银行。
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部分,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
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按人均不超过()搬迁贷款限额,由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贴息,10%由承贷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