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安全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下列哪些情况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①军事装备②核设施③航空航天器④游乐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同样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下列()情况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①军事装备②核设施③航空航天器④游乐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条例》。
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
()使用的锅炉不适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①军事装备; ②核设施、航空航天器; ③工业生产; ④海上设施和船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适用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和()以及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使用的锅炉不适用《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①军事装备;②核设施、航空航天器;③工业生产;④海上设施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功能的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了,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