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李某妻子刘某到某商场买了两瓶熏鱼罐头。2005年2月,李某见未过保质期,便起开罐头,发现微微有些异味,也未在意。李某与刘某食用后呕吐不止,邻居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2005年3月,经医院化验表明,李某,刘某是食用了变质的罐头而引起食物中毒。李某、刘某二人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150元,陪床费200元。经技术鉴定查明,该罐头由于添加防腐剂过量而致熏鱼变质产生毒性。2005年4月,李、刘二人向法院起诉。商场认为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但又不能指明该熏鱼罐头具体生产厂家,出未能说明

A.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致损的瑕疵并非商场的过错而生 B.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产品缺陷致损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过时效期间 C.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进货时商场尽了检验义务,但不能检查出这种隐蔽瑕疵 D.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在既不能指出生产者也不能指出供货者时,应当自己赔偿消费者损失

时间:2023-03-18 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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