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行A网点2011年1月10日承兑了一张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2011年7月10日、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在背书栏内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名章后,在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情况下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背书人栏位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名章后,在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情况下到江苏建行B网点申请贴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取现支票的背面背书人栏不需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持票人来我行柜台办理“收方上柜”业务时,柜员需特别审核支票背面的委托收款背书,包括()。
甲公司会计部门2016年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开出的3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4日,金额10万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③2月15日,为支付C公司的咨询费,将D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在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处盖了甲公司的签章,在“背书人”处写了C公司的名称。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艳玉公司会计部门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 (1)2月5目,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月4日,金额10万元。 (2)2月10日,大华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3)2月15日,为支付欠C公司的咨询费,将B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艳玉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C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受理转帐支票业务收款员首先审核转帐支票诸要素填写的情况,并与支票进帐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进帐单受理联上加盖个人章交复核员,复核员审核无误后登记(),并与收款单位办理签章交接手续。
出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开户社提示付款的,()在支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支票持票人来我行柜台办理“收方上柜”业务时,应该在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记载()。
一张写有收款人合格的支票,若无“()”的注明,收款人加盖自己的印章后,一般可背书三次,即可以三次转让给其他收款人。
受理转帐支票业务柜员收妥支票后,在支票进帐单受理联上加盖“()”后,办理交接手续返还上门收款人员。
持票人凭支票支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时,应向银行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支票背面背书(√)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可直接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的罚款,最低1000元。()
支票户向银行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并在支票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由收款人背书后送交银行会计部门。()
甲公司会计部门2016年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 ①2月5日,收到A公司开出的3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4日,金额10万元。 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③2月15日,为支付C公司的咨询费,将D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在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处盖了甲公司的签章,在“背书人”处写了C公司的名称。 下列属于商业承兑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受理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时,审查支票背面的背书,持票人须在支票背面作()背书。
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支票影像采集标准如下: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二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
甲公司受让一份在背书人栏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转帐支票,其财务人员刚好要向外付款,即将该支票作成转让背书交付乙公司,乙公司的财会人员在支票的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持票前往开户行提示付款。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甲签发一张支票交收款人乙,金额为2万元,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支票后将金额改为5万元之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应当向戊承担5万元票据责任的是()。
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进行背书,背书内容有()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谈妥业务后,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