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作出解释说明。
《信访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具体规定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全面推行(),落实及时就地化解责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的信访事项如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不可以再次申请复核。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怎样办理?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复查。
《关于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信访稳定工作的通知》(淮矿发〔2015〕6号)指出:各单位要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接访制度,定期研究信访稳定工作,明确信访事项办理责任,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为保证做事效率,及时处理百姓的问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要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凡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工作程序办理。对超过时限未报结果,也不说明原因的信访事项,交办单位要及时催办。()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信访人,并履行手续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不得(),对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要();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提出转办意见;对信访人不合理的诉求,要讲清道理,做好说服、疏导工作。
各承办单位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交由上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要();对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对反映问题需由多个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可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