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设计费、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从事贵金属进口、加工生产及相关产品销售的企业,其 2× 15年发生了下列交易或事项:

为了进一步树立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甲公司 2× 15年聘请专业设计机构为本公司品牌设计了卡通形象摆件,并自市场上订制后发放给经销商供展示使用。为此,甲公司支付设计机构 200万元设计费,共订制黄金卡通形象摆件 200件

时间:2023-12-11 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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