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为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有权给予处罚。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8年国务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出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规作了修改,市政府可以依法撤回定点,但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并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主管部门可以并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以避免甲市全体人民被传染禽流感病毒为借口,甲市政府发出通知,禁止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本地市场的猪肉均由该市定点的屠宰场供应。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甲市政府的行为构成()。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已经不具备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8年国务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在重新作出许可前,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可以申请听证,市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按照规定,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6.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可以将空白的肉品合格证发给客户,让客户自己填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可以不用划分生产区、生活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的制度有()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停业、歇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停业、歇业之日起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加强屠宰技术人员的个人防护,定期体检,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畜禽屠宰厂(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