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某工程签订了单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某分项工程原清单工程量为1000m3,综合单价为25元/m3,后因业主方原因实际工程量变更为1500m3。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15%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原来的0.9。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应为( )元。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某工程签订了单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某分项工程原清单工程量为1000m³,综合单价为25元/m³,后因业主方原因实际工程量变更为1500m³,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15%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原来的0.9。不考虑其它因素,则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应为()元。
某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1100,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16元/,且实际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可调整单价,单价调整为15元/。经工程师计量,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土方量为1000,则该土方工程的价款为()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
某混凝土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2000m3,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400形m3疗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时可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9。工程结束时实际工程量为2400m3,则该混凝土工程的结算价款是()万元。
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亦可称为( )合同。
某工程合同价确定方式为:承包方按照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最后的工程总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这种合同属于()。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
某混凝土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2000m3,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400: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l0%时可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9。工程结束时实际工程量为2400m3,则该混凝土工程的结算价款是()万元。
采用清单计价的某部分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 320 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 265 元, 该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 5%, 结算时, 该分项工程工程量比清单增加了 18%,且合同未确定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则综合单价的处理方法是( ) 。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某工程签订了单价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某分项工程原清单工程量为1000m3,综合单价为25元/m3,后因业主方原因实际工程量变更为1500m3,合同中约定:若实际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15%以上,超过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原来的0.9。不考虑其它因素,则该分项工程的结算款应为()元。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某混凝土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2000㎡,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400元/㎡,当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0%时可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9。工程结束时实际工程量为2400㎡,则该混凝土工程的结算价款是()万元。
某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1000立方,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60元,并且实际工程量超过工程量清单的10%可调整单价,调整系数为0.9.由于该项设计变更,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1200立方,则该土方工程的价款为()万元。
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是()。
一般情况下,采用单价合同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工程量。
单价合同的执行原则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上下的浮动变化,但分部分项工程的合同单价不变,结算支付时以()为依据。
某土方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报标综合总价为30万元,土方单价为50元/m3,清单工程量为6000m3,现场实际完成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为5000m3,则结算工程数应为()万元。
某混凝土工程,清单工程量为2000m³,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为200元/m³,当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15%可调单价,调价系数为0.9,工程实际工程量2600m³,则该混凝土工程的结算价款为()万元
建设单位不需要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为中标人,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个月。 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的条款如下: (1)分项工程清单中含有两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分别为甲项4 500 m3、乙项31 000 m3,清单报价中,甲项综合单价为200元/m3,乙项综合单价为12.93元/m3,乙项综合单价的单价分析见表7。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超出10%时,应调整单价,超出部分的单价调整系数为0.9;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10%以上时,对该分项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调整单价,单价调整系数为1.1。 (2)措施项目清单共有7个项目,其中环境保护等三项措施费用4.5万元,这三项措施费用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为基数进行结算。剩余的四项措施费用共计16万元,一次性包死,不得调价。全部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后的第1个月月末和第2个月月末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数额分两次平均支付,环境保护措施等三项费用调整部分在最后一个月结清,多退少补。 (3)其他项目清单中只包括招标人预留金5万元,实际施工中用于处理变更洽商,最后一个月结算。 (4)规费综合费率为4.89%,其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之和;税金的税率为3.47%。 (5)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款的10%,在开工前支付,开工后的前两个月平均扣除。 (6)该项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款的3%,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进度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合同工期内,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8。 表7(乙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部分)单位:元/m3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工程量为()
某土方合同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投标综合总价为30万元,土方单价为50元/m3,清单工程量为6000m3,现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为5000m3,则结算工程款应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