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 日,要约于l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l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l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时间:2022-11-12 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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