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B.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C.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D.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E.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时间:2023-08-23 0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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