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客户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1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伏,三相为()伏;高压供电:为10、35()、110、220干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千伏或()干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供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客户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以上。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次。
某客户供电电压为35kV,申请暂换变压器,按规定该客户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三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不办理手续,供电企业终止供电。()
用户超过规定暂换使用时间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三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Lb4A3153暂换变压器的使用,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kV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两个月,35kV及以上的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