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2月3日,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

A.169000 B.182000 C.260000 D.247000

时间:2024-03-16 13: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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