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核动力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营运单位应按照通知程序向()报告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对场外应急状态,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协同地方应急组织,将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上报国家应急组织经批准后,由()发布解除命令。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整个核电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须()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的核安全监督的方法及其对营运单位的要求等,执行核安全法规()
核电厂换料后,机组()前,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临界申请,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临界运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修改的结果进行评价,确认修改已按预期要求完成。其中安全重要修改项目的评价报告应在修改结束后()个月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当核电厂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报告情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例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若新建核电厂厂址的邻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如正在运行的核电厂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场外时,新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有效实施(),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应急状态终止后,营运单位实施恢复计划和重新起动计划期间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应急计划中应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时应提交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审评。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应急人员具有完成应急响应的能力和知识,包括检查重要岗位应急人员连续()小时的应急能力。
在初始报告发出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每个()小时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一次后续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换料工作结束后()个月内完成换料总结,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有关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应急响应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应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响应活动和应急决策及其与场外应急组织的协调和提出的或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进行干预;审查终止()状态及以上应急状态的条件。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应急计划中应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运行许可证时应提交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在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时发出()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例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与()一并上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批,并进行装料前的应急演习。
营运单位必须在核事故发生并进入厂房应急或高于厂房应急的状态后45分钟内用电话传真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和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例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定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