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方某为某公司的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受雇,2013年12月取得税后董事费收入49800元,由公司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则该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2011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2年2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孙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009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7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此类所得是否缴个税国家并未明确规定。这体现了税收具有()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所得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3年6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4年9月30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下列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中错误的有()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简答题】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2011年1月1日,乙公司为其10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乙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img src='https://img2.soutiyun.com/shangxueba/ask/19098001-19101000/19098025/2016090314361979587.gif' />2011年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2012年又有6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将有6名管理人员离开;2013年又有4名管理人员离开,有40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2014年有30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2015年有10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乙公司因该事项确认的费用()元。
3、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是在()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居民个人纳税人,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