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周某在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期间,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偷税共计9000余元。甲区税务局在2005年4月对其进行了查处,在充分调查其日常经营账目和对其进行询问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周某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甲区税务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等有关材料。市税务局对此应作出的处理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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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09: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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