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相结合,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需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的原则。
《防洪法》规定,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的需要。
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道、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的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权限,事先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用水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民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用水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国家、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防洪第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