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信用证依据买卖合同开立,出口商要保证安全收汇,所制作的单据必须做到()。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不超过()的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出口人要保证收汇安全,必须做到()。
某家外贸公司于9月1日签订了价值1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收汇日期定在11月20日,此间该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属于()。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10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
中国进口公司与美国出口公司订立了买卖水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术语(Incoterms 2000),纽约为装运港,上海为目的港,信用证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质量合格证书。货物卸离目的港时,经合同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水泥因浸水结块,失去预期用途。 卖方在那里交货?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和D/P即划各半,为收汇安全,应在合同中规定()
对于延期收款,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除另有规定之外,兴业银行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业务(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包含90天以上收汇条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银行办理A类企业付汇,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A类企业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不超过()的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付款方式采用信用证和D/P即期各半,为收汇安全,应在合同中规定()。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电子合同中,应规定进口方必须开立SWIFT信用证,才能保证出口方安全收汇。
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进口国的相关()或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