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做到以下哪些方面?(),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责令()。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邮政部门没有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规定是()
()应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令()。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