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采取的出让方式是()。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经同意,A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变该项目部分土地用途,()。
长城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16年3月5日收回租赁期届满的商铺,并计划对其重新装修后继续用于出租。该商铺成本为3250万元,至重新装修之日,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250万元,其中原装修支出的账面价值为150万元。装修工程于2016年8月1日开始,于年末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装修支出750万元(均符合资本化条件)。装修后预计租金收入将大幅增加。长城公司对商铺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长城公司2016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是( )万元。
大地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大地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
A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次日签订了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直到2011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有关土地政策规定,A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不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最迟动工开发时间为()。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根据有关土地政策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最迟动工开发时间为()。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本例中,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是()。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改变该项目部分土地用途,必须取得()的同意。
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业务,2×15年7月1日,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1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16年5月15日,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出售。至2×16年12月31日,住宅小区尚未完工,共发生开发成本12000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错误的有()。
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12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12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13年l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13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本公司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13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2×13年l2月31日不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有()。
大地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大地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16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产房,作为生产用厂房,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16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和自用办公楼,至2×17年12月31日,商品房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17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员工活动场地,至2×17年12月3113,丁地块的设施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2×17年12月31日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该项目除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外,其余的住宅楼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年。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按照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签订了出让合同后()日内,支付全部地价款。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B市C县规划区内一地块,从事住宅楼开发建设。并于次日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合同约定2014年3月1日开始动工建设。后由于开发公司原因,该项目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动工建设。同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准备将临街的地块建成商业门市。按闲置土地的规定,应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缴()万元的土地闲置费。
长江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4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4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5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5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有()。
北方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1月1日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甲股东为增资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为办公大楼使用;(2)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北方公司决议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用以生产产品;(3)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1400万元,预计使用年
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5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5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6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6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6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
甲公司2015年1日1日将开发产品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开发产品的成本为30 000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 000万元,转换当天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28 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30 0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该房产的公允价值为30 500万元。2017年1月1日租赁期届满,甲公司将其出售,取得出售价款31 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出售该房产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A项目部分房产,取得转让收入30000万元;2016年5月1日后转让A项目部分房产,取得含税收入50000万元。该项目已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房地产公司对A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确认收入()万元
2016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商品住宅。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被征收人李某就其房屋的性质与甲公司未能协商一致。该项目于2016年10月1日动工,由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包施工。该区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17年6月以5000元每平米的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7月1日,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实际成本为28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70年。2017年5月15日,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始建设一住宅小区,建成后对外出售。至2017年12月31日,住宅小区尚未完工,共发生开发成本24 000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错误的有()
综合分析题(每个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答案。错选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相应分)2014年12月,李某在某市购买了甲公司开发建设的1套120㎡的商品住宅,并与乙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出租协议。2015年1月,乙公司代理李某与王某订立了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租期为2年,该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2016年1月,王某将该住宅转租。
辽东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7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7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8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8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8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