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工程建设中如果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继续实施。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认证机构进行质量认证工作。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编号,涉及两个及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一般联合批准发布,由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编号。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应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产品、种子等,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方法,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一般联合批准发布,由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编号。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只需要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或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没有强制性和推荐之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或者(),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j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