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5月15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按照《通知》规定,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以上。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时间:2024-01-05 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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