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A.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B.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C.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D.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时间:2024-01-24 14: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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