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中要求:采(盘)区采掘工作面的比例应根据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推进度及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

是 否

时间:2023-11-20 15: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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